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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银保监会:作为重要股东进股非银机构的家数原则上不得超2家 泉源:汹涌消息
继1月中旬向社会公然征询意见后,《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允许事项实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发布。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银保监会网站3月27日发布的《办法》总体变更不大,共7章203条,重要对非金融机构的设立、机构变动、机构停止、调解业务范围和增长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治理职员任职资格允许等方面举行了修订。《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罗经银保监会答应设立的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企业团体财政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钱币经纪公司、消耗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银保监会表现,本次修订驻足于提拔非银机构羁系有用性,重点围绕以下3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允许条件及步伐;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增强非银机构股权治理,提拔相干羁系规则同等性;三是进一步美满非银机构召募发行债务资源增补工具及高风险机构处理等相干规定,补充羁系实践中发现的制度短板。
在简政放权方面,重要包罗取消对非银机构股东初次持有或累计增持股权不敷5%事项的审批;取消因行政区划调解等缘故原由引起的变动住所、因股东名称变动引起的变动章程的审批;简化非银机构归并事项允许步伐,规定因非银机构归并引起的变动股权、注册资源等相干允许事项可与归并事项一并申请管理等。
《办法》还对控股股东举行了更为全面的界说。根据征求意见稿,控股股东是指持有金融机构股份凌驾50%或虽不敷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出资人。《办法》则指出,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其出资额占据限责任公司资源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大概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大概持有股份的比例固然不敷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大概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定产生庞大影响的股东。
参照《贸易银行股权治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法》增强了对非银机构重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同等举措人的穿透羁系,在股东克制性情况、资源增补任务、公司章程内容要求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美满,同时增长了非银机构股东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的破例情况。
与此同时,《办法》适度进步了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连续红利本领、权益性投资余额占比等财政指标要求。好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
对于股东进股非银金融机构的家数,《办法》明白了“两参一控”的规定,即同一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现实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同等举措人、现实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重要股东进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家数原则上不得凌驾2家,此中对同一范例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不得凌驾1家或参股不得凌驾2家。
银保监会表现,2020年1月14日至2月14日,就《办法》面向社会公然征求意见,社会各方给予了广泛关注,期间共收到各类意见39条。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举行认真研究,对此中符合羁系工作现实的意见发起举行了吸取采取。
附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允许事项实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允许举动,明白行政允许事项、条件、步伐和限期,掩护申请人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罗:经银保监会答应设立的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企业团体财政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钱币经纪公司、消耗金融公司、境
第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会行政允许实行步伐相干规定和本办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行政允许。
第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允许:机构设立,机构变动,机构停止,调解业务范围和增长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治理职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允许事项。
行政允许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可怕融资治理办法》要求举行反洗钱和反可怕融资检察,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答应。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允许事项申请质料目次合格式要求相干规定提交申请质料。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企业团体财政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企业团体财政公司(以下简称财政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会合治理企业团体资金的必要,经公道猜测可以或许到达肯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四)注册资源为一次性实缴钱币资源,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治理职员,而且在风险治理、资金治理、信贷治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干金融从业履历的职员;
(六)财政公司从业职员中从事金融或财政工作3年以上的职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职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七)创建了有用的公司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治理体系;
(八)创建了与业务谋划和羁系要求相顺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持业务谋划的须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运营的技能与步伐;
(九)有与业务谋划相顺应的业务场合、安全防范步伐和其他办法;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财政公司的出资人重要应为企业团体成员单元,也包罗成员单元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治理履历的战略投资者;财政公司原则上应由团体母公司或团体主业团体上市的股份公司控股。
除国家限定外部投资者进进并经银保监会事先同意的特别行业的企业团体外,新设财政公司应有丰富银行业治理履历的战略投资者作为出资人;或与贸易银行创建战略互助同伴关系,由其为拟设立财政公司提供机构设置、制度建立、业务流程计划、风险治理、职员培训等方面的咨询发起,且至少引进1名具有5年以上银行业从业履历的高级治理职员。
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政公司的企业团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财产政策并拥有焦点主业。
(二)近来1个管帐年度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元的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三)财政状态精良,近来2个管帐年度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元业务收进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作为财政公司控股股东的,还应满意近来3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
(四)现金流量稳固并具有较大规模。
(五)具备2年以上企业团体内部财政和资金会合治理履历。
(六)母公司近来1个管帐年度末的实收资源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
(七)母公司具有精良的公司管理布局或有用的构造治理方式,无不妥关联生意业务。
(八)母公司有精良的社会荣誉、诚信记载和纳税记载,近来2年内无庞大违法违规举动,大概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承认。
(九)母公司进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进股。
(十)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政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十一)成员单元数目较多,必要通过财政公司提供资金会合治理和服务。
(十二)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成员单元作为财政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精良的公司管理布局或有用的构造治理方式。
(三)具有精良的社会荣誉、诚信记载和纳税记载。
(四)谋划治理精良,近来2年无庞大违法违规举动,大概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承认。
(五)财政状态精良,近来2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作为财政公司控股股东的,近来3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
(六)近来1个管帐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七)进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进股。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政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九)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成员单元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财政公司出资人,应为境表里法人金融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3年以上谋划治理财政公司或雷同机构的乐成履历;
(三)资信精良,近来2年未受到境表里羁系机构的庞大处罚;
(四)具有精良的公司管理布局、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治理体系;
(五)满意地点国家或地域羁系政府的审慎羁系要求;
(六)财政状态精良,近来2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
(七)进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进股;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九)作为重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答应接纳风险处理步伐、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逼迫实行大概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差别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别情况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近来1个管帐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近来2年恒久名誉评级为精良及以上;
(十一)地点国家或地域金融羁系政府已经与银保监会创建精良的监视治理互助机制;
(十二)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财政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管理布局与机制存在显着缺陷;
(二)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生意业务非常;
(三)焦点主业不突出且其谋划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颠簸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政杠杆率高于行业均匀程度;
(六)代他人持有财政公司股权;
(七)被列为相干部分失信团结惩戒对象;
(八)存在严峻逃废银行债务举动;
(九)提供虚伪质料大概作不实声明;
(十)因违法违规举动被金融羁系部分或当局有关部分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其他对财政公司产生庞大倒霉影响的环境。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财政公司,应当服从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股东应当遵遵法律法规和羁系规定;
(二)应经但未经羁系部分答应或未向羁系部分陈诉的股东,不得利用股东大会召开哀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三)对于存在虚伪报告、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侵害财政公司长处举动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定或克制财政公司与其开展关联生意业务,限定其持有财政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定其股东大会召开哀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四)团体母公司及财政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须要时向财政公司增补资源。
第十三条 单个战略投资者及关联方(非成员单元)向财政公司投资进股比例不得凌驾20%。
第十四条 一家企业团体只能设立一家财政公司。
第十五条 财政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企业团体筹建财政公司,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开端检察、银保监会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财政公司的筹建期为答应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定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限期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陈诉。筹建延期不得凌驾一次,延恒久限不得凌驾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届满条件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答应文件失效,由决定构造注销筹建允许。
第十八条 财政公司开业,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检察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允许证后,管理工商登记,领取业务执照。
财政公司应自领取业务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定期开业的,应在开业限期届满前1个月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陈诉。开业延期不得凌驾一次,延恒久限不得凌驾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限期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构造注销开业允许,发证构造收回金融允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外资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财政公司实用本节规定的条件和步伐。
第二节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二十一条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源为一次性实缴钱币资源,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治理职员,而且从业职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履历3年以上的职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创建了有用的公司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治理体系;
(六)创建了与业务谋划和羁系要求相顺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持业务谋划的须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运营的技能与步伐;
(七)有与业务谋划相顺应的业务场合、安全防范步伐和其他办法;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罗在中国境表里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贸易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业务务为制造得当融资租赁生意业务产物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保监会承认的其他发起人。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境表里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贸易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意地点国家或地域羁系政府的审慎羁系要求;
(二)具有精良的公司管理布局、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治理体系;
(三)近来1个管帐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
(四)财政状态精良,近来2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
(五)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白的发展战略和清楚的红利模式;
(六)服从注册地法律法规,近来2年内未发生庞大案件或庞大违法违规举动,大概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承认;
(七)境外贸易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地点国家或地域金融羁系政府已经与银保监会创建精良的监视治理互助机制;
(八)进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进股;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业务务为制造得当融资租赁生意业务产物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精良的公司管理布局或有用的构造治理方式。
(二)近来1个管帐年度的业务收进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
(三)财政状态精良,近来2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近来3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
(四)近来1个管帐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五)近来1个管帐年度主业务务贩卖收进占全部业务收进的80%以上。
(六)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白的发展战略和清楚的红利模式。
(七)有精良的社会荣誉、诚信记载和纳税记载。
(八)服从国家法律法规,近来2年内未发生庞大案件或庞大违法违规举动,大概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承认。
(九)进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进股。
(十)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十一)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精良的公司管理布局、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治理体系。
(二)近来1个管帐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
(三)财政状态精良,近来2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近来3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
(四)近来1个管帐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五)服从注册地法律法规,近来2年内未发生庞大案件或庞大违法违规举动,大概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承认。
(六)地点国家或地域经济状态精良。
(七)进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进股。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符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
第二十七条 其他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精良的公司管理布局或有用的构造治理方式。
(二)有精良的社会荣誉、诚信记载和纳税记载。
(三)谋划治理精良,近来2年内无庞大违法违规举动,大概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承认。
(四)近来1个管帐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五)财政状态精良,近来2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近来3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
(六)进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进股。
(七)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其他境内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满意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及第十项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意地点国家或地域羁系政府的审慎羁系要求;
(二)具有精良的公司管理布局、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治理体系;
(三)近来1个管帐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
(四)财政状态精良,近来2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
(五)进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进股;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七)地点国家或地域金融羁系政府已经与银保监会创建精良的监视治理互助机制;
(八)具有有用的反洗钱步伐;
(九)地点国家或地域经济状态精良;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一)公司管理布局与机制存在显着缺陷;
(二)关联企业浩繁、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生意业务频仍且非常;
(三)焦点主业不突出且其谋划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颠簸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政杠杆率高于行业均匀程度;
(六)代他人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
(七)被列为相干部分失信团结惩戒对象;
(八)存在严峻逃废银行债务举动;
(九)提供虚伪质料大概作不实声明;
(十)因违法违规举动被金融羁系部分或当局有关部分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庞大倒霉影响的环境。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服从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股东应当遵遵法律法规和羁系规定;
(二)应经但未经羁系部分答应或未向羁系部分陈诉的股东,不得利用股东大会召开哀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三)对于存在虚伪报告、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侵害金融租赁公司长处举动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定或克制金融租赁公司与其开展关联生意业务,限定其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定其股东大会召开哀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四)重要股东答应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
(五)重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答应接纳风险处理步伐、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逼迫实行大概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差别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别情况除外);
(六)重要股东应当在须要时向金融租赁公司增补资源,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付出困难时给予活动性支持。
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 筹建金融租赁公司,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开端检察、银保监会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期为答应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定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限期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陈诉。筹建延期不得凌驾一次,延恒久限不得凌驾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届满条件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答应文件失效,由决定构造注销筹建允许。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业,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检察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允许证后,管理工商登记,领取业务执照。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自领取业务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定期开业的,应在开业限期届满前1个月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陈诉。开业延期不得凌驾一次,延恒久限不得凌驾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限期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构造注销开业允许,发证构造收回金融允许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节 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三十七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源为一次性实缴钱币资源,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治理职员和认识汽车金融业务的及格从业职员;
(五)创建了有用的公司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治理体系;
(六)创建了与业务谋划和羁系要求相顺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持业务谋划的须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运营的技能与步伐;
(七)有与业务谋划相顺应的业务场合、安全防范步伐和其他办法;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表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此中重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贩卖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前款所称重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治理和风险控制履历;或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及格的专业治理团队,此中至少包罗1名有丰富汽车金融从业履历的高级治理职员和1名风险治理专业职员。
第三十九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来1个管帐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年业务收进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
(二)近来1个管帐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三)财政状态精良,近来2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近来3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
(四)进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进股。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六)服从注册地法律法规,近来2年内无庞大违法违规举动,大概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承认。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源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
(二)具有精良的公司管理布局、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治理体系;
(三)财政状态精良,近来2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
(四)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五)满意地点国家或地域羁系政府的审慎羁系要求。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管理布局与机制存在显着缺陷;
(二)关联企业浩繁、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生意业务频仍且非常;
(三)焦点主业不突出且其谋划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颠簸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政杠杆率高于行业均匀程度;
(六)代他人持有汽车金融公司股权;
(七)被列为相干部分失信团结惩戒对象;
(八)存在严峻逃废银行债务举动;
(九)提供虚伪质料大概作不实声明;
(十)因违法违规举动被金融羁系部分或当局有关部分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其他对汽车金融公司产生庞大倒霉影响的环境。
第四十二条 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当服从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股东应当遵遵法律法规和羁系规定;
(二)应经但未经羁系部分答应或未向羁系部分陈诉的股东,不得利用股东大会召开哀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三)对于存在虚伪报告、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侵害汽车金融公司长处举动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定或克制汽车金融公司与其开展关联生意业务,限定其持有汽车金融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定其股东大会召开哀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四)重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答应接纳风险处理步伐、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逼迫实行大概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差别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别情况除外);
(五)重要股东应当在须要时向汽车金融公司增补资源。
第四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四十四条 筹建汽车金融公司,应由重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开端检察、银保监会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筹建期为答应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定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限期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陈诉。筹建延期不得凌驾一次,延恒久限不得凌驾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届满条件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答应文件失效,由决定构造注销筹建允许。
第四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开业,应由重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检察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允许证后,管理工商登记,领取业务执照。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自领取业务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定期开业的,应在开业限期届满前1个月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陈诉。开业延期不得凌驾一次,延恒久限不得凌驾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限期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构造注销开业允许,发证构造收回金融允许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节 钱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四十八条 设立钱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源为一次性实缴钱币资源,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大概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治理职员和认识钱币经纪业务的及格从业职员;
(五)从业职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工作或相干经济工作;
(六)创建了有用的公司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治理体系;
(七)创建了与业务谋划和羁系要求相顺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持业务谋划的须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运营的技能与步伐;
(八)有与业务谋划相顺应的业务场合、安全防范步伐和其他办法;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 申请在境内独资大概与境内出资人合资设立钱币经纪公司的境外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地点国家或地域依法设立的钱币经纪公司;
(二)地点国家或地域金融羁系政府已经与银保监会创建精良的监视治理互助机制;
(三)从事钱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谋划妥当,内部控制健全有用;
(四)有精良的社会荣誉、诚信记载和纳税记载;
(五)近来2年内无庞大违法违规举动,大概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承认;
(六)财政状态精良,近来2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
(七)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八)有从事钱币经纪服务所必须的环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讯网络;
(九)具有有用的反洗钱步伐;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条 申请设立钱币经纪公司大概与境外出资人合资设立钱币经纪公司的境内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符合审慎羁系要求;
(二)从事钱币市场、外汇市场等署理业务5年以上;
(三)具有精良的公司管理布局、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治理体系;
(四)有精良的社会荣誉、诚信记载和纳税记载,近来2年内无庞大违法违规举动,大概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承认;
(五)财政状态精良,近来2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钱币经纪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管理布局与机制存在显着缺陷;
(二)关联企业浩繁、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生意业务频仍且非常;
(三)焦点主业不突出且其谋划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颠簸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政杠杆率高于行业均匀程度;
(六)代他人持有钱币经纪公司股权;
(七)被列为相干部分失信团结惩戒对象;
(八)存在严峻逃废银行债务举动;
(九)提供虚伪质料大概作不实声明;
(十)因违法违规举动被金融羁系部分或当局有关部分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其他对钱币经纪公司产生庞大倒霉影响的环境。
第五十二条 申请设立钱币经纪公司,应当服从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股东应当遵遵法律法规和羁系规定;
(二)应经但未经羁系部分答应或未向羁系部分陈诉的股东,不得利用股东大会召开哀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三)对于存在虚伪报告、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侵害钱币经纪公司长处举动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定或克制钱币经纪公司与其开展关联生意业务,限定其持有钱币经纪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定其股东大会召开哀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四)重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答应接纳风险处理步伐、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逼迫实行大概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差别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别情况除外)。
第五十三条 钱币经纪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五十四条 筹建钱币经纪公司,应由投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开端检察、银保监会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五条 钱币经纪公司的筹建期为答应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定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限期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陈诉。筹建延期不得凌驾一次,延恒久限不得凌驾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届满条件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答应文件失效,由决定构造注销筹建允许。
第五十六条 钱币经纪公司开业,应由投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检察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五十七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允许证后,管理工商登记,领取业务执照。
钱币经纪公司应当自领取业务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定期开业的,应在开业限期届满前1个月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陈诉。开业延期不得凌驾一次,延恒久限不得凌驾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限期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构造注销开业允许,发证构造收回金融允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节 消耗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五十八条 设立消耗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源为一次性实缴钱币资源,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大概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治理职员和认识消耗金融业务的及格从业职员;
(五)创建了有用的公司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治理体系;
(六)创建了与业务谋划和羁系要求相顺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持业务谋划的须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运营的技能与步伐;
(七)有与业务谋划相顺应的业务场合、安全防范步伐和其他办法;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九条 消耗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表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重要出资人和一样平常出资人。重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而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耗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样平常出资人是指除重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前款所称重要出资人须为境表里金融机构或主业务务为提供得当消耗贷款业务产物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第六十条 金融机构作为消耗金融公司的重要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耗金融范畴的从业履历;
(二)近来1个管帐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
(三)财政状态精良,近来2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
(四)信誉精良,近来2年内无庞大违法违规举动,大概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承认;
(五)进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进股;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具有精良的公司管理布局、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治理制度;
(八)满意地点国家或地域羁系政府的审慎羁系要求;
(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对中国市场有充实的分析和研究,且地点国家或地域金融羁系政府已经与银保监会创建精良的监视治理互助机制;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耗金融公司一样平常出资人,除应具备前款第三项至第九项的条件外,注册资源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
第六十一条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耗金融公司重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来1个管帐年度业务收进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
(二)近来1个管帐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三)财政状态精良,近来3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
(四)信誉精良,近来2年内无庞大违法违规举动,大概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承认;
(五)进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进股;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耗金融公司一样平常出资人,除应具备前款第二、四、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政状态精良,近来2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
(二)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第六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消耗金融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管理布局与机制存在显着缺陷;
(二)关联企业浩繁、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生意业务频仍且非常;
(三)焦点主业不突出且其谋划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颠簸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政杠杆率高于行业均匀程度;
(六)代他人持有消耗金融公司股权;
(七)被列为相干部分失信团结惩戒对象;
(八)存在严峻逃废银行债务举动;
(九)提供虚伪质料大概作不实声明;
(十)因违法违规举动被金融羁系部分或当局有关部分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其他对消耗金融公司产生庞大倒霉影响的环境。
第六十三条 申请设立消耗金融公司,应当服从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股东应当遵遵法律法规和羁系规定;
(二)应经但未经羁系部分答应或未向羁系部分陈诉的股东,不得利用股东大会召开哀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三)对于存在虚伪报告、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侵害消耗金融公司长处举动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定或克制消耗金融公司与其开展关联生意业务,限定其持有消耗金融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定其股东大会召开哀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四)重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答应接纳风险处理步伐、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逼迫实行大概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差别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别情况除外);
(五)重要股东应当在须要时向消耗金融公司增补资源,在消耗金融公司出现付出困难时给予活动性支持。
第六十四条 消耗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耗金融业务治理和风险控制履历,而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耗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第六十五条 消耗金融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六十六条 筹建消耗金融公司,应由重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开端检察、银保监会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七条 消耗金融公司的筹建期为答应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定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限期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陈诉。筹建延期不得凌驾一次,延恒久限不得凌驾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届满条件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答应文件失效,由决定构造注销筹建允许。
第六十八条 消耗金融公司开业,应由重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检察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六十九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允许证后,管理工商登记,领取业务执照。
消耗金融公司应当自领取业务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定期开业的,应在开业限期届满前1个月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陈诉。开业延期不得凌驾一次,延恒久限不得凌驾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限期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构造注销开业允许,发证构造收回金融允许证,并予以公告。
第六节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分公司设立
第七十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精良的公司管理布局;
(二)风险治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用;
(三)重要审慎羁系指标符合羁系要求;
(四)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本领;
(五)具有美满、合规的信息科技体系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尺度化的数据治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一连有用安全运行的技能与步伐;
(六)近来2年无严峻违法违规举动和庞大案件,大概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承认;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一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治理职员和认识相干业务的从业职员;
(三)有与业务发展相顺应的构造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创建了与业务谋划和羁系要求相顺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持业务谋划的须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运营的技能与步伐;
(五)有与业务谋划相顺应的业务场合、安全防范步伐和其他办法;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二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设立分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七十三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筹建分公司,应由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检察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七十四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期为答应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定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限期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陈诉。筹建延期不得凌驾一次,延恒久限不得凌驾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届满条件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答应文件失效,由决定构造注销筹建允许。
第七十五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检察并决定。拟设分公司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七十六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允许证后,管理工商登记,领取业务执照。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分公司应当自领取业务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定期开业的,应在开业限期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分公司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陈诉。开业延期不得凌驾一次,延恒久限不得凌驾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限期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构造注销开业允许,收回金融允许证,并予以公告。
第七节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法人金融机构
第七十七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精良的公司管理布局;
(二)风险治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用;
(三)具有精良的并表治理本领;
(四)重要审慎羁系指标符合羁系要求;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凌驾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六)具有美满、合规的信息科技体系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尺度化的数据治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一连有用安全运行的技能与步伐;
(七)近来2年无严峻违法违规举动和庞大案件,大概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承认;
(八)近来2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经银保监会承认,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为重组高风险金融机构而参股(增资)、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可不受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七项规定的限定。
第七十八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精良的公司管理布局,内部控制健全有用,业务条线治理和风险管控本领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顺应;
(二)具有清楚的外洋发展战略;
(三)具有精良的并表治理本领;
(四)重要审慎羁系指标符合羁系要求;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凌驾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六)近来2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
(七)近来1个管帐年度末资产余额到达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
(八)近来2年无严峻违法违规举动和庞大案件,大概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承认;
(九)具备与境外谋划情况相顺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办法所称境外法人金融机构是指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全资附属或控股的境外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子公司、特别目标实体设立的境外法人金融机构。
经银保监会承认,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为重组高风险金融机构而参股(增资)、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的,可不受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及第八项规定的限定。
第七十九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法人金融机构由银保监会受理、检察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得到银保监会答应文件后应按照拟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国家或地域的法律法规管理相干法律手续,并在完成相干法律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陈诉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的境外法人金融机构的名称、建立时间、注册所在、注册资源、注资币种等。
第八十条 本节所指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法人金融机构事项,如需另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答应设立或举行股东资格考核,则相干允许事项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答应设立或举行股东资格考核时对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举动举行归并检察并做出决定。
第八节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设立
第八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精良的公司管理布局,风险治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用;
(二)具有精良的并表治理本领;
(三)各项羁系指标符合《金融租赁公司治理办法》的规定;
(四)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凌驾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五)在业务存量、人才储备等方面具备肯定上风,在专业化治理、项目公司业务开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的履历,可以或许有用支持专业子公司开展特定范畴的融资租赁业务;
(六)进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进股;
(七)服从国家法律法规,近来2年内未发生庞大案件或庞大违法违规举动,大概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承认;
(八)羁系评级精良;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原则上应100%控股,有特别环境需引进其他投资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引进的其他投资者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且在专业子公司谋划的特定范畴有所专长,在业务开辟、租赁物治理等方面具有比力上风,有助于提拔专业子公司的业务拓展本领和风险治理程度。
第八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源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治理职员和认识融资租赁业务的从业职员;
(五)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治理体系,以及与业务谋划相顺应的治理信息体系;
(六)有与业务谋划相顺应的业务场合、安全防范步伐和其他办法;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境内专业子公司,由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同时抄报金融租赁公司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由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开端检察、银保监会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在将初审意见上报银保监会之前应征求金融租赁公司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八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的筹建期为答应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定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限期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陈诉。筹建延期不得凌驾一次,延恒久限不得凌驾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届满条件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答应文件失效,由决定构造注销筹建允许。
第八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开业,应由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检察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抄送金融租赁公司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
第八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允许证后,管理工商登记,领取业务执照。
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自领取业务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定期开业的,应在开业限期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陈诉。开业延期不得凌驾一次,延恒久限不得凌驾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限期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构造注销开业允许,收回金融允许证,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外专业子公司,除实用本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有业务发展必要,具备清楚的外洋发展战略;
(二)内部治理程度和风险管控本领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顺应;
(三)具备与境外谋划情况相顺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谋划状态精良,近来2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
(五)所提申请符合有关国家或地域的法律法规。
第九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外专业子公司,应由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开端检察、银保监会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金融租赁公司得到银保监会答应文件后应按照拟设子公司注册地国家或地域的法律法规管理境外子公司的设立手续,并在境外子公司建立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及金融租赁公司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陈诉境外子公司的名称、建立时间、注册所在、注册资源、注资币种、母公司授权的业务范围等。
第九节 财政公司境外子公司设立
第九十一条 财政公司申请设立境外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元提供财政治理服务必要,具备清楚的外洋发展战略。
(二)拟设境外子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元不少于10家,且前述成员单元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或成员单元不敷10家,但成员单元资产合计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
(三)各项审慎羁系指标符合有关羁系规定。
(四)谋划状态精良,近来2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凌驾净资产的30%(含本次投资金额)。
(六)内部治理程度和风险管控本领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顺应。
(七)具备与境外谋划情况相顺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八)近来2年内未发生庞大案件或庞大违法违规举动,大概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承认。
(九)羁系评级精良。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二条 财政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应由财政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开端检察、银保监会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财政公司得到银保监会答应文件后应按照拟设子公司注册地国家或地域的法律法规管理境外子公司的设立手续,并在境外子公司建立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及财政公司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陈诉境外子公司的名称、建立时间、注册所在、注册资源、注资币种、母公司授权的业务范围等。
第十节 财政公司分公司设立
第九十三条 财政公司发生归并与分立、跨省级派出机构迁址,大概所属团体被收购或重组的,可申请设立分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元提供财政治理服务必要。
(二)拟设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元不少于10家,且前述成员单元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或成员单元不敷10家,但成员单元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
(三)各项审慎羁系指标符合有关羁系规定。
(四)注册资源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本领。
(五)谋划状态精良,近来2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
(六)近来2年内未发生庞大案件或庞大违法违规举动,大概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承认。
(七)羁系评级精良。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四条 财政公司与拟设分公司应不在同一省级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且拟设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治理职员和认识相干业务的从业职员;
(三)有与业务发展相顺应的构造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创建了与业务谋划和羁系要求相顺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持业务谋划的须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运营的技能与步伐;
(五)有与业务谋划相顺应的业务场合、安全防范步伐和其他办法;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五条 财政公司由于发生归并与分立、跨省级派出机构变动住所而设立分公司的,原则上应与前述变动事项一并提出申请,允许步伐分别实用财政公司归并与分立、跨省级派出机构变动住所的规定。
财政公司由于所属团体被收购或重组而设立分公司的,可与重组变动事项一并提出申请或单独提出申请。一并提出申请的允许步伐实用于财政公司变动股权或调解股权布局引起现实控制人变动的规定;单独提出申请的,由财政公司向法人机构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申请,同时应抄报分公司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由法人机构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抄送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法人机构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在作出批筹决定前应征求分公司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九十六条 财政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期为答应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定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限期届满前1个月向法人机构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陈诉。筹建延期不得凌驾一次,延恒久限不得凌驾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届满条件交分公司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设立分公司答应文件失效,由决定构造注销筹建允许。
第九十七条 财政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财政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分公司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检察并决定。拟设分公司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抄送法人机构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
第九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允许证后,管理工商登记,领取业务执照。
财政公司分公司应当自领取业务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定期开业的,应在开业限期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分公司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陈诉。开业延期不得凌驾一次,延恒久限不得凌驾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限期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构造注销开业允许,收回金融允许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节 钱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第九十九条 钱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包罗分公司、代表处。
第一百条 钱币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必要,且创建了美满的对分公司的业务授权及治理问责制度;
(二)注册资源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本领;
(三)谋划状态精良,近来2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
(四)近来2年无庞大案件或庞大违法违规举动,大概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承认;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零一条 钱币经纪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治理职员和认识相干业务的从业职员;
(三)有与业务发展相顺应的构造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创建了与业务谋划和羁系要求相顺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持业务谋划的须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运营的技能与步伐;
(五)有与业务谋划相顺应的业务场合、安全防范步伐和其他办法;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零二条 钱币经纪公司设立分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一百零三条 钱币经纪公司筹建分公司,应由钱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法人机构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同时抄报拟设分公司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由法人机构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检察并决定。法人机构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法人机构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征求拟设分公司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一百零四条 钱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期为答应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定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限期届满前1个月向法人机构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陈诉。筹建延期不得凌驾一次,延恒久限不得凌驾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届满条件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答应文件失效,由决定构造注销筹建允许。
第一百零五条 钱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钱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分公司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检察并决定。拟设分公司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抄送法人机构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允许证后,管理工商登记,领取业务执照。
钱币经纪公司分公司自领取业务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定期开业的,应在开业限期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分公司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陈诉。开业延期不得凌驾一次,延恒久限不得凌驾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限期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构造注销开业允许,收回金融允许证,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七条 钱币经纪公司根据业务开展必要,可以在业务比力会合的地域设立代表处;由钱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法人机构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法人机构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检察并决定。法人机构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节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
第一百零八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设立驻华代表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点国家或地域有美满的金融监视治理制度;
(二)是由地点国家或地域金融羁系政府答应设立的金融机构,大概是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
(三)具有从事国际金融运动的履历;
(四)谋划状态精良,近来2年内无庞大违法违规举动,大概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承认;
(五)具有有用的反洗钱步伐;
(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首席代表;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零九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应由其母公司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开端检察、银保监会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第三章 机构变动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动
第一百一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动事项包罗:变动名称,变动股权或调解股权布局,变动注册资源,变动住所,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归并,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变动构造情势,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变动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变动名称,由银保监会受理、检察并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变动名称,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决定的,应将决定抄报上级羁系构造。
第一百一十二条 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同等举措人单独或合计拟初次持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源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或不敷5%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谋划治理有庞大影响的,以及累计增持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源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或不敷5%但引起现实控制人变动的,均应事先报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同等举措人单独或合计持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源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陈诉。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同一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现实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同等举措人、现实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重要股东进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家数原则上不得凌驾2家,此中对同一范例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不得凌驾1家或参股不得凌驾2家。
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股权的投资主体进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人经银保监会答应进股或并购重组高风险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变动股权或调解股权布局须经审批的,拟投资进股的出资人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政公司出资人的条件实用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因企业团体归并重组引起财政公司股权变动的,经银保监会承认,可不受第八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第十项以及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限定。
(二)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的条件实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三)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条件实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四)钱币经纪公司出资人的条件实用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五)消耗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条件实用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涉及处理高风险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允许事项,可不受出资人范例等相干规定限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变动股权或调解股权布局须经审批的,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出资人,包罗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保监会承认的其他出资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要审慎羁系指标符合羁系要求;
(二)公司管理精良,内部控制健全有用;
(三)财政状态精良,近来2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
(四)社会荣誉精良,近来2年无严峻违法违规举动和庞大案件,大概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承认;
(五)进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进股;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来1个管帐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
(二)近来2年恒久名誉评级为精良。
(三)财政状态精良,近来2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
(四)贸易银行资源富足率应当到达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源富足率均匀程度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源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用。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视治理制度美满。
(七)地点国(地域)经济状态精良。
(八)进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进股。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精良的公司管理布局或有用的构造治理方式。
(三)具有精良的社会荣誉、诚信记载和纳税记载,能定期足额归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钱。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固的谋划状态。
(五)具有较强的谋划治理本领和资金气力。
(六)财政状态精良,近来2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作为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控股股东的,近来3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
(七)近来1个管帐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八)进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进股。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凌驾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管理布局与机制存在显着缺陷;
(二)关联企业浩繁、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生意业务频仍且非常;
(三)焦点主业不突出且其谋划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颠簸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政杠杆率高于行业均匀程度;
(六)代他人持有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股权;
(七)被列为相干部分失信团结惩戒对象;
(八)存在严峻逃废银行债务举动;
(九)提供虚伪质料大概作不实声明;
(十)因违法违规举动被金融羁系部分或当局有关部分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其他对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产生庞大倒霉影响的环境。
第一百二十条 进股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当服从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股东应当遵遵法律法规和羁系规定;
(二)应经但未经羁系部分答应或未向羁系部分陈诉的股东,不得利用股东大会召开哀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三)对于存在虚伪报告、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侵害金融资产治理公司长处举动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定或克制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与其开展关联生意业务,限定其持有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定其股东大会召开哀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四)重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答应接纳风险处理步伐、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逼迫实行大概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差别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别情况除外);
(五)重要股东应当在须要时向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增补资源。
第一百二十一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变动股权或调解股权布局须经审批的,由银保监会受理、检察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财政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钱币经纪公司、消耗金融公司变动股权或调解股权布局引起现实控制人变动的,由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开端检察、银保监会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财政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钱币经纪公司、消耗金融公司变动股权或调解股权布局须经审批且未引起现实控制人变动的,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开端检察、省级派出机构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变动注册资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变动注册资源后仍旧符合银保监会对该类机构最低注册资源和资源富足性的要求;
(二)增长注册资源涉及出资人资格须经审批的,出资人应符合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条件;
(三)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变动注册资源的允许步伐实用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变动注册资源涉及出资人资格须经审批的,允许步伐实用本办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公然召募和上市生意业务股份方式,以及已上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配股或召募新股份的方式变动注册资源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前,有关方案应先得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答应,允许步伐实用本办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变动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符合合的业务场合、安全防范步伐和其他办法。
非银行金融机构因行政区划调解等缘故原由而引起的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发生变革而现实位置未变革的,不需举行变动住所的申请,但应当于变动后15日内陈诉为其颁发金融允许证的银行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并换领金融允许证。
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缘故原由暂时变动住所6个月以内的,不需举行变动住所申请,但应当在原住所、暂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内向为其颁发金融允许证的银行保险监视治理机构陈诉。暂时住所应当符合安全、消防主管部分的相干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回迁原住所,应当提前10日将有权部分出具的消防证实文件等质料抄报为其颁发金融允许证的银行保险监视治理机构。
第一百二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同城变动住所的允许步伐实用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异地变动住所分为迁址筹建和迁址开业两个阶段。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跨省级派出机构迁址筹建,向迁出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同时抄报拟迁进地省级派出机构,由迁出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检察并决定。迁出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抄送拟迁进地省级派出机构。迁出地省级派出机构在作出书面决定之前应征求拟迁进地省级派出机构的意见。在省级派出机构辖内跨地市级派出机构迁址筹建,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检察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抄送有关地市级派出机构。省级派出机构在作出书面决定之前应征求有关地市级派出机构的意见。
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收到迁址筹建答应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异地迁址的预备工作,并在限期届满条件交迁址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迁址筹建答应文件失效。
第一百二十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异地迁址开业,向迁进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其受理、检察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抄送迁出地省级派出机构。
第一百三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修改公司章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羁系办法》《企业团体财政公司治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治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治理办法》《钱币经纪公司试点治理办法》《消耗金融公司试点治理办法》《贸易银行股权治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允许步伐实用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发生变动名称、股权、注册资源、住所或业务场合、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以及因股东名称、住所变动等缘故原由而引起公司章程内容变动的,不需申请修改章程,应将修改后的章程向羁系机构报备。
第一百三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分立,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检察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向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开端检察、银保监会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后依然存续的,在分立公告限期届满后,应按照有关变动事项的条件和步伐通过行政允许。分立后成为新公司的,在分立公告限期届满后,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步伐通过行政允许。
第一百三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归并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吸取归并,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检察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吸取归并,由吸取归并方向其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抄报被吸取归并方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由吸取归并方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开端检察、银保监会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吸取归并方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在将初审意见上报银保监会之前应征求被吸取归并方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的意见。
吸取归并事项涉及吸取归并方变动股权或调解股权布局、注册资源、名称,以及被吸取归并方遣散或改建为分支机构的,应符合相应事项的允许条件,相应事项的允许步伐可按照相干规定实行或与吸取归并事项一并受理、检察并决定。一并受理的,吸取归并方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在将初审意见上报银保监会之前应就被吸取归并方遣散或改建分支机构征求其他相干省级派出机构的意见。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新设归并,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检察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新设归并,由此中一方作为主报机构向其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同时抄报另一方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由主报机构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开端检察、银保监会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主报机构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在将初审意见上报银保监会之前应征求另一方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的意见。
新设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步伐通过行政允许。新设归并事项涉及被归并方遣散或改建为分支机构的,应符合遣散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允许条件,允许步伐可按照相干规定实行或与新设归并事项一并受理、检察并决定。一并受理的,主报机构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在将初审意见上报银保监会之前应就被归并方遣散或改建分公司征求其他相干省级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变动构造情势,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羁系办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变动构造情势,由银保监会受理、检察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 子公司变动
第一百三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须经允许的变动事项包罗: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变动名称、注册资源、股权或调解股权布局,分立或归并,庞大投资事项(指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大概投资额占其注册资源5%以上的股权投资事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变动名称、注册资源;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变动股权或调解股权布局,修改公司章程;财政公司境外子公司变动名称、注册资源;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变动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同等举措人单独或合计拟初次持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资源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或不敷5%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谋划治理有庞大影响的,以及累计增持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资源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或不敷5%但引起现实控制人变动的,均应事先报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同等举措人单独或合计持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股权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股权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陈诉。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变动股权或调解股权布局须经审批的,由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检察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变动名称、注册资源,分立或归并,或举行庞大投资,由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银保监会受理、检察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变动股权或调解股权布局须经审批的,拟投资进股的出资人应符合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变动股权或调解股权布局须经审批的,由境内专业子公司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一百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变动名称,由专业子公司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变动名称,由金融租赁公司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检察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并抄报上级羁系构造。
第一百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变动注册资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变动注册资源后仍旧符合银保监会的相干羁系要求;
(二)增长注册资源涉及出资人资格须经审批的,出资人应符合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三)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变动注册资源的允许步伐实用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变动注册资源涉及出资人资格须经审批的,允许步伐实用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治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允许步伐实用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由于发生变动名称、股权或调解股权布局、注册资源等前置审批事项以及因股东名称、住所变动等缘故原由而引起公司章程内容变动的,不需申请修改章程,应将修改后的章程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备。
第一百四十四条 财政公司境外子公司变动名称、注册资源,由财政公司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检察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并抄报上级羁系构造。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变动
第一百四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和代表处变动名称,由其法人机构向分公司或代表地方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检察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并抄报上级羁系构造。
第一百四十六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变动名称,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地方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检察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四章 机构停止
第一节 法人机构停止
第一百四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满意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业务限期届满大概规定的其他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集会决定遣散;
(三)因公司归并大概分立必要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组建财政公司的企业团体遣散,财政公司应当申请遣散。
第一百四十八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遣散,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检察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遣散,向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开端检察、银保监会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向法院申请停业前,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并得到答应: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敷以清偿全部债务大概显着缺乏清偿本领的,志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停业的;
(二)已遣散但未整理大概未整理完毕,依法负有整理责任的人发现该机构资产不敷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停业的。
第一百五十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拟停业,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检察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拟停业,向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开端检察、银保监会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 子公司停止
第一百五十一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财政公司境外子公司遣散或停业的条件,参照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实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遣散或拟停业,由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银保监会受理、检察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遣散或拟停业,由金融租赁公司向专业子公司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开端检察、银保监会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遣散或拟停业,由金融租赁公司向其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开端检察、银保监会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财政公司境外子公司遣散或拟停业,由财政公司向其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开端检察、银保监会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停止
第一百五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以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停止业务或封闭(被依法打消除外),应当提出停止业务或封闭申请。
第一百五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申请停止业务或封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决定机构决定该分支机构停止业务或封闭;
(二)分支机构各项业务和职员已依法举行了得当的处理安排;
(三)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或代表处停止业务或封闭,由其法人机构向分公司或代表处地市级派出机构或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开端检察、省级派出机构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封闭,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地方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开端检察、银保监会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第五章 调解业务范围和增长业务品种
第一节 财政公司经答应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资格
第一百五十七条 财政公司申请经答应发行债券业务资格、承销成员单元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以及成员单元产物的消耗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政公司开业1年以上,且谋划状态精良;
(二)注册资源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
(三)符合审慎羁系指标要求;
(四)有比力美满的业务决议机制、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操纵规程;
(五)具有与业务谋划相顺应的安全且合规的信息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运营的技能与步伐;
(六)有相应的及格专业职员;
(七)羁系评级精良;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五十八条 财政公司申请创办有价证券投资业务,除符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近来1年代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5亿元;申请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近来1年资金会合度到达且连续保持在30%以上,且近来1年代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10亿元;申请股票投资业务的,近来1年资金会合度到达且连续保持在40%以上,且近来1年代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30亿元。
(二)负责投资业务的从业职员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或肯定年限的从业履历。
第一百五十九条 财政公司申请创办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业务,除符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近来1年资金会合度到达且连续保持在50%以上,且近来1年代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50亿元;
(二)近来1年资金会合度到达且连续保持在30%以上,且近来1年代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80亿元。
第一百六十条 财政公司申请创办成员单元产物消耗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除符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源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
(二)团体应有得当创办此类业务的产物;
(三)现有信贷业务风险治理环境精良。
第一百六十一条 财政公司申请以上五项业务资格,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开端检察、省级派出机构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二节 财政公司发行金融债券
第一百六十二条 财政公司申请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精良的公司管理布局、美满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的及格专业职员;
(三)符合审慎羁系指标要求;
(四)注册资源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
(五)近来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均匀程度,贷款丧失预备富足;
(六)无到期不能付出债务;
(七)近来1年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均匀程度;
(八)谋划状态精良,近来3年一连红利,3年均匀可分配利润足以付出所发行金融债券1年的利钱,申请前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均匀程度,且有稳固的红利预期;
(九)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金融债券总额不得凌驾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0%;
(十)近来3年无庞大违法违规举动,大概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承认;
(十一)羁系评级精良;
(十二)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财政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由团体母公司或其他有包管本领的成员单元提供包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财政公司申请发行金融债券的允许步伐实用本办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节 财政公司创办外汇业务
第一百六十四条 财政公司申请创办外汇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谋划,内控制度健全有用,谋划状态精良;
(二)有健全的外汇业务操纵规程和风险治理制度;
(三)具有与外汇业务谋划相顺应的安全且合规的信息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运营的技能与步伐;
(四)有与创办外汇业务相顺应的及格外汇业务从业职员;
(五)羁系评级精良;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六十五条 财政公司申请创办外汇业务的允许步伐实用本办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节 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域设立项目公司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一百六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审慎羁系指标要求;
(二)提足各项丧失预备金后近来1个管帐年度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钱币;
(三)具备精良的公司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四)具有与业务谋划相顺应的安全且合规的信息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运营的技能与步伐;
(五)具备创办业务所必要的有相干履历的专业职员;
(六)订定了创办业务所需的业务操纵流程、风险治理、内部控制和管帐核算制度,并经董事会答应;
(七)近来3年内无庞大违法违规举动,大概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承认;
(八)羁系评级精良;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允许步伐实用本办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五节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耗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召募发行债务、资源增补工具
第一百六十八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召募发行优先股、二级资源债券、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保监会允许的其他债务、资源增补工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精良的公司管理机制、美满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治理制度;
(二)风险羁系指标符合审慎羁系要求,但出于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固必要的情况除外;
(三)近来3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
(四)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六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耗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召募发行优先股、二级资源债券、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保监会允许的其他债务、资源增补工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精良的公司管理机制、美满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治理制度;
(二)资源富足性羁系指标不低于羁系部分的最低要求;
(三)近来3个管帐年度一连红利;
(四)风险羁系指标符合审慎羁系要求;
(五)羁系评级精良;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对于资质精良但建立未满3年的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可由具有包管本领的包管人提供包管。
第一百七十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召募发行债务、资源增补工具,应由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检察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耗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召募发行债务、资源增补工具,发行金融债券的允许步伐实用本办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
第一百七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精良的社会信誉和谋划业绩,近来3年内无庞大违法违规举动,大概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承认;
(二)具有精良的公司管理、风险治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三)对创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公道的目的定位和明白的战略规划,而且符合其总体谋划目的和发展战略;
(四)具有创办资产证券化业务所必要的专业职员、业务处置惩罚体系、管帐核算体系、治理信息体系以及风险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五)羁系评级精良;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七十二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申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应由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检察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应或不答应的书面决定。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资产证券化资格的允许步伐实用本办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七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衍生产物生意业务业务资格
第一百七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衍生产物生意业务业务资格分为底子类资格和平凡类资格。
底子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物生意业务;平凡类资格除底子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物生意业务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物生意业务。
第一百七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底子类衍生产物生意业务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产物生意业务风险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有担当相干衍生产物生意业务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物或相干生意业务2年以上的生意业务职员至少2名,相干风险治理职员至少1名,风险模子研究或风险分析职员至少1名,认识套期管帐操纵步伐和制度规范的职员至少1名,以上职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载;
(三)有得当的生意业务场合和装备;
(四)有处置惩罚法律事件和负责内控合规查抄的专业部分及相干专业职员;
(五)符合审慎羁系指标要求;
(六)羁系评级精良;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七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平凡类衍生产物生意业务业务资格,除符合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美满的衍生产物生意业务前中背景主动联接的业务处置惩罚体系和及时风险治理体系;
(二)衍生产物生意业务业务主管职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到场衍生产物生意业务运动或风险治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载;
(三)严酷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治理、损益核算有用隔离;
(四)美满的市场风险、操纵风险、名誉风险等风险治理框架;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衍生产物生意业务业务资格的允许步伐实用本办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第八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创办其他新业务
第一百七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创办其他新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有精良的公司管理和内部控制;
(二)谋划状态精良,重要风险羁系指标符合要求;
(三)具有能有用辨认和控制新业务风险的治理制度和健全的新业务操纵规程;
(四)具有与业务谋划相顺应的安全且合规的信息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运营的技能与步伐;
(五)有创办新业务所需的及格治理职员和业务职员;
(六)近来3年内无庞大违法违规举动,大概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承认;
(七)羁系评级精良;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前款所称其他新业务,是指除本章第一节至第七节规定的业务以外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明白规定可以创办,但非银行金融机构尚未创办的业务。
第一百七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创办其他新业务的允许步伐实用本办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创办现行法规未明白规定的业务,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治理职员任职资格允许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百八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须经任职资格允许。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总司理(首席实行官、总裁)、副总司理(副总裁)、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财政总监(首席财政官)、合规总监(首席合规官)、总管帐师、总审计师(总考核)、运营总监(首席运营官)、信息总监(首席信息官)、公司内部按照高级治理职员治理的总司理助理(总裁助理)和董事会秘书,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财政部分、内审部分负责人,分公司总司理、副总司理、总司理助理、风险总监,财政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钱币经纪公司分公司总司理(主任),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等高级治理职员,须经任职资格允许。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从境内聘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司理、副总司理、总司理助理,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司理、副总司理及境外专业子公司从境内聘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司理、副总司理,财政公司境外子公司从境内聘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司理、副总司理,须经任职资格允许。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从境外聘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司理、副总司理、总司理助理,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及财政公司境外子公司从境外聘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司理、副总司理不需申请批准任职资格,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羁系机构陈诉。
未担当上述职务,但现实推行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级治理职员职责的职员,应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纳进任职资格治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治理职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举动本领;
(二)具有精良的遵法合规记载;
(三)具有精良的操行、荣誉;
(四)具有担当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干知识、履历及本领;
(五)具有精良的经济、金融从业记载;
(六)个人及家庭财政妥当;
(七)具有担当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推行对金融机构的老实与勤勉任务。
第一百八十二条 拟任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当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治理职员:
(一)有故意或庞大不对犯罪记载的;
(二)有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举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谋划运动或庞大丧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向导责任,情节严峻的;
(四)担当或曾任被接受、打消、宣告停业或吊销业务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高级治理职员的,但可以或许证实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受、打消、宣告停业或吊销业务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背职业道德、操守大概工作严峻失职,造成庞大丧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教唆、到场所任职机构不共同依法羁系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治理职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羁系机构或其他金融治理部分处罚累计到达2次以上的;
(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接纳不合法本领以得到任职资格批准的。
第一百八十三条 拟任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当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治理职员:
(一)停止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夫妇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归还,包罗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及其嫡亲属归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得到的授信总额显着凌驾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元归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得到的授信总额显着凌驾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夫妇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元任职,且该股东单元从该金融机构得到的授信总额显着凌驾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可以或许证实授信与本人及其夫妇没有关系的除外;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显着长处辩论,或显着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神的情况。
前款第(四)项不实用于财政公司董事和高级治理职员。
第一百八十四条 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的经济、金融、法律、财会或其他有利于推行董事职责的工作履历,此中拟担当独立董事的还应是经济、金融、法律、财会等方面的专家;
(二)可以或许运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政报表和统计报表判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谋划治理和风险状态;
(三)相识拟任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公司管理布局、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并熟知董事的权利和任务。
第一百八十五条 拟任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担当非银行金融机构独立董事:
(一)本人及其嫡亲属归并持有该非银行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嫡亲属在持有该非银行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元任职;
(三)本人或其嫡亲属在该非银行金融机构、该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大概现实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嫡亲属在不能定期归还该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嫡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任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法律、管帐、审计、治理咨询、包管互助等方面的业务接洽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长处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况;
(六)本人或其嫡亲属大概被拟任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庞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况。
(七)本人已在同范例非银行金融机构任职。
第一百八十六条 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当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相干经济工作12年以上(此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
(二)担当财政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企业团体财政或资金治理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企业团体焦点主业及相干治理工作10年以上;
(三)担当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或融资租赁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干经济工作10年以上;
(四)担当汽车金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汽车生产贩卖治理工作10年以上;
(五)担当钱币经纪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干经济工作10年以上(此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六)担当消耗金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干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七)担当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干经济工作10年以上(此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较纯熟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顺应的外语;
(八)担当财政公司境外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企业团体财政或资金治理工作6年以上,且能较纯熟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顺应的外语;
(九)担当金融租赁公司境表里专业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或融资租赁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干经济工作8年以上(此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融资租赁工作2年以上),担当境外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还应能较纯熟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顺应的外语。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高级治理职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当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总裁、副总裁,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相干经济工作12年以上(此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二)担当财政公司总司理(首席实行官、总裁)、副总司理(副总裁),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财政或资金治理工作10年以上(财政公司高级治理层中至少应有一人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
(三)担当金融租赁公司总司理(首席实行官、总裁)、副总司理(副总裁),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或从事融资租赁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干经济工作10年以上(此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融资租赁工作3年以上);
(四)担当汽车金融公司总司理(首席实行官、总裁)、副总司理(副总裁),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汽车生产贩卖治理工作10年以上;
(五)担当钱币经纪公司总司理(首席实行官、总裁)、副总司理(副总裁),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干经济工作10年以上(此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六)担当消耗金融公司总司理(首席实行官、总裁)、副总司理(副总裁),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与消耗金融相干范畴工作10年以上(消耗金融公司高级治理层中至少应有一人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
(七)担当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财政总监(首席财政官)、总管帐师、总审计师(总考核),以及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财政部分、内审部分负责人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财政、管帐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
(八)担当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机构风险治理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其他金融工作6年以上;
(九)担当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合规总监(首席合规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或法律工作6年以上;
(十)担当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息总监(首席信息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信息科技工作6年以上;
(十一)非银行金融机构运营总监(首席运营官)和公司内部按照高级治理职员治理的总司理助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以及现实推行高级治理职员职责的职员,任职资格条件比照同类机构副总司理(副总裁)的任职资格条件实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高级治理职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当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总司理、副总司理、总司理助理或担当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分公司总司理、副总司理、总司理助理、风险总监,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相干经济工作10年以上(此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担当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总司理、副总司理、总司理助理的,还应能较纯熟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顺应的外语;
(二)担当财政公司境外子公司总司理、副总司理或担当财政公司分公司总司理(主任),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财政或资金治理工作8年以上(此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担当境外子公司总司理或副总司理的,还应能较纯熟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顺应的外语;
(三)担当金融租赁公司境表里专业子公司总司理、副总司理或担当金融租赁公司分公司总司理(主任),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或融资租赁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干经济工作8年以上(此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融资租赁工作2年以上),担当境外子公司总司理、副总司理的,还应能较纯熟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顺应的外语;
(四)担当钱币经纪公司分公司总司理(主任),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干经济工作8年以上(此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五)担当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或相干经济工作3年以上。
第一百八十九条 拟任人未到达第一百八十六条至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学历要求,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到达规定的学历:
(一)取得国家教诲行政主管部分承认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
(二)取得注册管帐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现)任职务相干的高级专业技能职务资格,且相干从业年限凌驾相应规定4年以上。
第一百九十条 拟任董事长、总司理任职资格未获批准前,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职员代为履职,并自作出指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羁系机构陈诉。代为履职的职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羁系机构可以责令非银行金融机构限期调解。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职员正式任职。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确因特别缘故原由未能定期选聘正式职员任职的,应在代为履职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或任职机构地点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接为履职延期陈诉,分支机构代为履职延期不得凌驾一次,延恒久限不得凌驾6个月。
第二节 任职资格允许步伐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及其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申请批准董事和高级治理职员任职资格,由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银保监会受理、检察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申请批准董事和高级治理职员任职资格,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开端检察、省级派出机构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财政公司境外子公司申请批准董事和高级治理职员任职资格,由财政公司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开端检察、省级派出机构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申请批准董事和高级治理职员任职资格,由专业子公司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申请批准董事和高级治理职员任职资格,由金融租赁公司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开端检察、省级派出机构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申请批准高级治理职员任职资格,由其法人机构向分公司地市级派出机构或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开端检察、省级派出机构检察并决定。决定构造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抄送法人机构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批准,向地点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检察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境内分支机构设立时,董事和高级治理职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按照该机构开业的允许步伐一并受理、检察并决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具有董事、高级治理职员任职资格且未一连停止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以及在同质同类机构间,同类性子平级变更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批准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银保监会或任职机构地点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陈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获准机构变动事项允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自允许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动手续,并向决定构造和地点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陈诉。获准董事和高级治理职员任职资格允许的,拟任人应自允许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正式到任,并向决定构造和地点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陈诉。
未在前款规定限期内完成变动或到任的,行政允许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构造注销行政允许。
第一百九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停止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动等法定步伐的,应当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银保监会和地点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陈诉。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域。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一百九十八条 除特殊阐明外,本办法中各项财政指标要求均为归并管帐报表口径。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寄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其出资额占据限责任公司资源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大概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大概持有股份的比例固然不敷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大概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定产生庞大影响的股东。
(二)重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源总额或股份总额不敷百分之五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谋划治理有庞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庞大影响”,包罗但不限于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治理职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政和谋划治理决议以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况。
(三)现实控制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大概其他安排,可以或许现实支配公司举动的人。
(四)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管帐准则第36号关联方表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庞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庞大影响的。但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但由于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五)同等举措,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可以或许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目的举动大概究竟。告竣同等举措的相干投资者,为同等举措人。
第二百条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干规则另行订定。
第二百零一条 银保监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场准进工作现实,有权对行政允许事项中受理、检察和决定等事权的分别举行动态调解。
第二百零二条 根据国务院或地方当局授权,推行国有金融资源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务部分及受财务部分委托治理国有金融资源的其他部分、机构,发起设立、投资进股本办法所列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羁系要求等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国家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零三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表明。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允许事项实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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